
才子与色鬼|蔡澜身后,一段至死不休的风月公案

6月25日,被誉为“香港四大才子”之一的蔡澜,去世。
不料,蔡澜身后,掀起波澜。
这位84岁老人的后半生,更常以美食家的身份,活跃于内地。人们几乎忘记了,他曾是电影人的事实。而他所引发的波澜,亦因电影而起。
生性风流,或是蔡澜的另一个标签,他生前也不回避“我本色鬼”这个特质,自认有60余位女友。而与这个标签相呼应、鲜为人知的是,香港曾风靡一时的风月片,即由他开创——香港本土第一部三级片,就是他在1990年投资出品并监制的《聊斋艳谭》。
1992年,《聊斋艳谭》的续篇《灯草和尚》上映,女主角陈宝莲,于电影上映10年后跳楼自杀。
此番蔡澜的争议,即与她有关——
有人痛陈,蔡澜曾“逼迫”陈宝莲拍摄《灯草和尚》,才酿成了女方悲剧而短暂的一生。
在某种叙事逻辑上,可以这样精炼概括此次争议:
无情的资本家,和坠入深渊的少女。
不过,事实的确如此吗?
陈宝莲,1973年5月23日出生,17岁时,参选亚洲小姐,落选后,被经纪公司签为艺人。在那个港片的黄金年代,演艺圈是无数年轻人梦想的淘金地,但也竞争激烈,许多人难耐无名之苦,想要找一个捷径。
入行第二年,陈宝莲的面前,出现了一条捷径——她接到了《灯草和尚》的试镜邀请。这是蔡澜出品的第三部风月片。
1991年4月15日,香港老牌媒体《华侨日报》报道,陈宝莲已经签约《灯草和尚》,那时,她离18岁还有一个多月。因为未成年,所以,合约需要家人同意方能生效。报道中引述陈宝莲的说法,称她的“家人很开通的” 。
一周后,4月23日《华侨日报》进一步披露了她的心态,报道承认陈宝莲在面对三级片拍摄时,确实有过“心理顾虑” 。接着,报道详述了蔡澜如何“开导和鼓励她”,其中一个重要方式是整理了《灯草和尚》摄影师黄仲标(Peter Pau)的其他影片给她看,令她对黄的拍摄技术有所了解,从而建立信心 。
从这个报道可以看出,蔡澜与《灯草和尚》及陈宝莲关联极大。
蔡澜逝世后,6月30日,其助理杨翱发布辟谣文指出“《灯草和尚》的工作人员名单上,根本没有先生的名字,为何会牵扯到先生身上”,这其实是“谎言”——因为,《灯草和尚》这部片子里,在片名后出现的第一个署名者,正是“出品人 蔡澜”,接着,则是“陈宝莲 领衔主演”的署名。
“出品人”怎么不会是一部电影的“工作人员”呢?应该还是最重要的,没有投资方,一部电影也就无从拍起。
杨翱又说“先生的确监制过三级片,但却跟《灯草和尚》无关”,这个意思是,作为“监制”,需要跟进制作环节,如果不挂这个title,就不会参与制作。尽管蔡澜没有在《灯草和尚》署名“监制”,但“监制”和“出品人”谁的话语权更大,放在任何时空环境下,都毫无争议——资方才是“真·爸爸”。
蔡澜没有在《灯草和尚》挂名“监制”,只能说明他没有参与制作细节,但作为出品人不代表他对于演员的选择没有影响力。否则,“带资进组”这种说法,就不存在了。
因而,杨翱辟谣声明里说蔡澜与《灯草和尚》“无关”,其实是有误的。不过,即便如此,我们并不能认定蔡澜就“逼迫”了陈宝莲拍摄,按当时的报道看,他只是“开导和鼓励”了她。
我们再把视线拉回到三十多年前陈宝莲身上,当她在1991年4月(或更早之前)与制作方签约后,《灯草和尚》什么时候开始拍摄的呢?
当年4月23日《华侨日报》报道里说“如今,《灯草和尚》已经开镜了”,开镜,就是开机的意思。到了5月20日,《华侨日报》又刊发报道:
陈宝莲签嘉禾部头合约,专心向三级片方面发展,但她的暴露程度只限上两点,无上装上镜是可以接受的……她主演蔡澜监制的《灯草和尚》亦将于日内完成……
“亦将于日内完成”的意思是——正在拍摄,未来某一日内,将会拍完。此时,陈宝莲距离18岁生日还有3天。根据报道来看,蔡澜在《灯草和尚》的角色,除了出品人,仍有“监制”一职,只不过后来为何没有署上这一头衔就不得而知了。
基于上述报道,可以确认,《灯草和尚》是在陈宝莲未满18岁就开机拍摄了,但不清楚当时尚未成年的陈宝莲所拍片段是否有露点戏份,因为其中也有不少身着古装戏服的桥段(可以在其正式成年前拍这部分,18岁生日后拍暴露戏码);但如果陈宝莲在18岁生日前拍摄了成人内容,那么,按现在的标准,属于让未成年涉足大尺度成人领域。
当然,此一时彼一时,当年港片分级制度初立(1988年11月)、港片纷纷以追求刺激来获取票房的情况下,“风月片”的拍摄,并不违法。但蔡澜作为出品人,不免要背负让未成年女孩(或刚成年)拍摄成人片的道德压力。
尽管“道德”上有亏,但,这和蔡澜是否“逼迫”陈宝莲,仍然是两码事。
当记者问及是否愿意为《花花公子》杂志拍照时,陈宝莲表示该杂志确有接洽,但她认为“时机不成熟”,因而推掉了 。
这足以证明,当时的她虽然未满十八岁,但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以及自由的选择权。
一系列报道,勾勒出的陈宝莲,是一个对未来充满憧憬、对行业规则有一定认知,并在家人支持下做出职业选择的年轻艺人形象。
陈宝莲有顾虑,更有对成功的渴望。正如她在一则报道的结尾,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期待:
“盼望《灯草和尚》能够打出一条新路,改变我的一生。”
在陈宝莲签约拍摄《灯草和尚》的1991年,蔡澜已是香港乃至亚洲电影界举足轻重的人物。他在邵氏兄弟和嘉禾两大电影帝国都担任过高层,监制了包括成龙在内的不少成功商业电影。
1980年代末期,他成立了自己的大路电影制作公司,也就是《聊斋艳谭》的投资方之一。当然,他的身份不止电影人,还是作家、美食家、旅游家,一个涉猎广泛、品味不凡的“香港四大才子”之一。
对于电影,蔡澜更多是以“玩”的心态投入其中。
在蔡澜的著作《吾爱梦工场》和《蔡澜谈电影》中,他毫不掩饰自己是电影“玩家”。在书中,他开宗明义:“电影对我来说,是一个巨大的玩具。许多人当它是一生的使命,那太沉重了。”他认为,“拍戏的过程才是最大的享受,它带了我周游列国,洞悉人生。”
这种心态,也体现在他对电影商业性的坦然接受上。他直言:“我们尊敬艺术电影,爱艺术电影。但‘商业’这两个字并不肮脏,我从来不因此而感到羞耻。”他剖析了香港电影的生存环境:“比起日本,我们的市场非常窄小……为了生存,尽量拍迎合观众的娱乐电影,只希望片子能卖钱就满足。”在他看来,香港电影必须“打烂战”,因为它“只求生存,要活下去” 。
精通世故,商业务实,将电影票房大卖视为第一要务,凌驾于艺术水准之上,这就是1991年,未成年少女陈宝莲面对的那个男人。
要理解《灯草和尚》的诞生,必须将其放回1990年前后香港电影的特定历史语境中——那是一个香港电影工业空前繁荣,同时也是极度内卷和残酷的时代。这种极度市场化的运作,导致了类型片的泛滥,制片方会迅速复制任何被证明能够卖座的元素。
1988年11月10日 ,香港关于电影分级制度的法例《1988年电影检查条例草案》正式生效, “三级制”成为港片的一个重要分水岭。
三级片,正是在这一时期兴起的产物。它以最低的成本、最直接的感官刺激,精准地抓住了部分观众的需求。对于制片方而言,它是一种高风险但可能高回报的赌博;对于许多新人女演员而言,它则是一条充满荆棘却看似快捷的成名之路。
陈宝莲进入的,正是这样一个“主流影片是三级片”的时代,这“逼得很多人都要去拍这种类型的电影” 。
作为制片人,蔡澜对竞争环境有清醒的认识。他曾在比较香港与日本电影时指出,日本导演总梦想赢得“《KINEMA旬报》奖”,而香港电影“仍旧是娱乐、娱乐、娱乐” 。因为在一个缺乏社会保障的香港,“还须要以《楢山节考》来提醒我们的将来吗?”《楢山节考》是日本1983年今村昌平导演的电影,曾获得第36届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。
蔡澜的这种生存焦虑,是理解当时香港电影人选择的钥匙。他们不是在象牙塔里创作艺术,而是在残酷的商业战场上求生。
香港电影第一部正式过审的三级港片,正是蔡澜主导的《聊斋艳谭》(1990年上映,由蓝乃才导演,单立文、叶子楣主演),本片由蔡澜的大路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和嘉禾影业联合出品。
《聊斋艳谭》之后,蔡澜又乘势拍摄了《聊斋艳谭续集:五通神》,而陈宝莲主演的《灯草和尚》(根据《画壁》故事改编),是《聊斋》系列的第三部。
最终,《灯草和尚》大卖接近千万票房,而成本不到百万,其中,陈宝莲的片酬,约10万港元。
自此以降,香港风月片泛滥成灾。涌现了《满清十大酷刑》《玉蒲团》系列等电影,其中一个重要的入局者,则是王晶。
就在前阵子,王晶于短视频平台上评论陈可辛的《酱园弄·悬案》时,说陈可辛想要艺术和商业兼顾,导致顾此失彼,而自己只拍赚钱的片子,什么赚钱拍什么。
他们,是一类人。
所以,蔡澜究竟有没有逼迫陈宝莲拍摄《灯草和尚》?
如前所述,1991年4月的报道已经明确了,陈宝莲签约时获得了母亲的同意,且本人并不抗拒“半裸” 。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,她存在“心理顾虑” ——这是一个关键的细节。
一个即将踏入未知领域的年轻女孩,对要在镜头前裸露身体感到不安和犹豫,是完全合乎情理的。
问题的核心在于,蔡澜是如何应对这种顾虑的——网络传言倾向于将其描绘成一种利用权力的压迫和强逼。然而,根据《华侨日报》的记载,蔡澜采取的是一种“开导和鼓励”的策略 。他没有简单粗暴地要求服从,而是“搜集了很多黄仲标的影片给她看” 。
黄仲标是何许人也?他是香港最顶尖的摄影师之一。他曾在1981年凭借《鬼马智多星》获得第十八届金马奖最佳摄影奖;1984年《花城》获第二十一届金马奖最佳摄影奖、第三届香港金像奖最佳摄影奖;1987年凭借影片《胭脂扣》获第二十四届金马奖最佳摄影奖;1989年凭借《人在纽约》获第二十六届金马奖最佳摄影奖。
在摄影领域,黄仲标奖项拿到手软。而《灯草和尚》的摄影师,也正是这位大咖。
蔡澜此举的意图非常明确:他试图将这次拍摄从纯粹的“脱衣服”提升到“艺术创作”的层面。他让陈宝莲看到,掌镜的是一位备受尊敬的艺术家,她的身体将被用一种具有美感的方式来呈现。
这是一种说服技巧,旨在降低新人的不安全感,让她相信自己参与的是一部“艺术品”,而非粗制滥造的剥削品。从结果来看,这种方法似乎是奏效的,报道中,陈宝莲紧接着就表达了“一炮而红”的愿望 。
《灯草和尚》的拍摄工作,是在1991年5月陈宝莲未满18岁就开机,拍摄结束,大概在当年六七月。
如果陈宝莲在拍摄过程中感到了强烈的被逼迫和羞辱,那么在电影完成后,她的言谈中应该会有所流露。然而,纵观1991年7月之后的报道,我们看不到这样的内容。
1991年8月9日,《华侨日报》报道,在《灯草和尚》拍完后,陈宝莲接着拍摄了另一部需要裸露上身的电影《花街狂奔》 。在这篇报道中,她表达出了自己的强烈不满——指责一家杂志社违反合约,将她的剧照二次出版。她认为这是“电影公司和出版商不尊重她”,并保留了追究权利 。
值得注意的是,她的愤怒指向的是肖像权商业纠纷,而非拍摄本身。
两天后,8月11日出版的《华侨日报》里,记者直接问她关于《灯草和尚》的暴露程度,她的回答是:“一般啦,我预咗咯”(一般吧,我早就预料到了) 。这句广东话,传达出一种“意料之中、习以为常”的态度。报道再次强调,她愿意在拍摄中裸露上身 。
这些拍摄后期的报道,并未提供任何关于“被逼迫”的直接或间接证据。相反,它们呈现出一个对自己工作性质有清晰认知,并懂得维护自身商业权益(如肖像权)的艺人形象。
蔡澜的著作中,我们可以找到他处理演员不愿意拍摄某类戏份的处理模式。在《吾爱梦工场》里,他详细描述了如何让一位怕蛇的女演员与蛇“亲热”演戏。
他的方法,自诩为一种“心理战术”。他先是利用竞争者的存在制造压力,然后又通过“为了要达到目的,毒蛇也能为伍”的外国谚语进行心理建设,最终让女演员自己克服了恐惧,成功完成了拍摄 。
在另一则故事里,蔡澜谈到一位导演要他去说服老板,他回忆:“我通常不要求导演剪一两个镜头,而是把整场戏拿掉。只要接得有理,导演到最后还是会折服的。”
这些例子展示了蔡澜作为制片人的典型工作方式:他是一个实用主义者,一个有说服力的说客。他擅长找到问题的根源(演员的恐惧、导演的固执),然后用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(艺术价值、逻辑道理)去解决它,最终目的是让“产品”——也就是电影——能够顺利完成。
将这种方法论套用在陈宝莲的案例上,当年报纸上“开导与鼓励”的说法,似乎比网络上“威逼与胁迫”的传言,更贴近蔡澜一贯的行事风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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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年10月18日,新加坡媒体《联合早报》的一则报道里,刊出了陈宝莲母亲的专访,其中,详细谈及了陈宝莲为什么会拍摄《灯草和尚》——那篇报道的标题是《陈宝莲搞成这样 陈母后悔莫及》。
当时,陈宝莲问题不断——
先是在1998年9月,经大师指点,改名赵瑄汶,并皈依佛门,法号明慧;1999年3月,疑以死要胁干爹(黄任中)不遂,服过量药物自杀;1999年10月携带安眠药在身,被日本海关拒入境,又因没有台湾地区签证被拒入境,最后被遣送返港,在台北机场大吵大闹;1999年11月在台湾买珠宝不给钱兼打人,被送到警局又大吵大闹;1999年12月在伦敦与人打架被判监十日……
甚至于在2002年跳楼身故之前,都一直有状况发生——
2000年3月在住所称见鬼,点火焚烧枕头照明,引起火警;2000年5月,又再次服食药物被送入院;2000年7月,因打人被捕,最后罪成,罚款四千元;2001年4月,在桃园机场因神志不清再次被拒登机,更情绪失控坐在地上,手臂及大腿则布满瘀痕……
由此可见,陈宝莲在生前最后三年里,是一个典型的“问题女星”。当然,最大的问题,是因为她的星途不顺,或者也有情路坎坷的原因,导致她情绪濒临失控边缘。
不过,陈宝莲母亲在1999年《联合早报》的专访里,将一系列问题的根源,归咎于女儿拍摄《灯草和尚》所引发,而背后的“主导者”,正是她自己。
在报道里,陈母称,她当初并没有反对陈宝莲进入演艺圈,因为陈家在以前也是演艺世家:“我的父亲是穆虹(注:其实是穆宏),是上海60年代的电影演员、编剧;母亲汪漪也是很有名的演员。所以,Pauline(陈宝莲)当模特儿、选亚姐,进演艺圈我没有道理反对。”
陈母透露,陈宝莲于17岁拍第一部三级片《灯草和尚》的合同,“是我帮她签的。当时我为了这事情还特别去请教过很多人,他们跟我建议,拍一部红了就不要拍了!而我心想蔡澜监制的片子应该不会太差。我希望Pauline的事业有好的发展所以才帮她签约。片酬很低,我图的不过就是Pauline有机会。可是签了约之后,我就后悔了,因为拍戏现场陪Pauline-起去的朋友回来跟我说,Pauline很委屈,边拍边哭!我听了很难过,可是合约已经签了不能不拍。”
在这篇“忏悔文”里,陈母唯一提到蔡澜的地方是——“蔡澜监制的片子应该不会太差”。
报道中强调,为了拍摄《灯草和尚》这件事,陈宝莲一直怪母亲代为签约的行为。“我真的很后悔,当初不该让她拍三级片,本以为只此一次,哪里知道Pauline压力太大,自暴自弃,干脆一再拍下去。进演艺圈之后,身边坏的朋友又比好的朋友多,Pauline就这样慢慢地变了。”
从联合早报这篇报道来看,陈宝莲演出《灯草和尚》是陈母做决定并签字的,而且用心是“希望女儿事业有好的发展”;虽然只希望拍一部“红了就不再拍”,但不料陈宝莲“自暴自弃一再拍下去”。
然而,无论是否蔡澜“逼迫”,或是其引导,再或是陈母帮女儿做决定,都改变不了的一个事实:在陈宝莲内心里,是极为后悔拍过《灯草和尚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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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灯草和尚》之后,陈宝莲的人生轨迹急转直下,最终以悲剧告终。她的精神状况、混乱的私生活以及最终的自杀,是无可否认的事实。也正是这个悲剧性的结局,为后人重新解读她早年经历提供了巨大的情感空间。
在一个破碎的生命面前,人们天然地倾向于寻找一个清晰的“加害者”,而蔡澜,这位当初将她引入三级片领域的资深制片人,便成为了最显眼的目标。根据1991年10月7日《华侨日报》报道显示,陈宝莲曾一度远赴印尼登台献唱,希望能够转型为歌手 。
这显示出,她试图摆脱“三级片星”标签的努力。
在成名之后,陈宝莲也接拍过一些尺度较小的电影,比如大众熟知的《国产凌凌漆》,与周星驰有对手戏,不少内地影迷是通过这部片对她有了解的。
然而,转型之路并不顺畅。
当一个人的生命以悲剧收场,人们回顾她的过去时,往往会用结局去倒推原因。她当年的“心理顾虑”被放大为“内心的巨大创伤”,她“一炮而红”的渴望被解读为“被虚荣蒙蔽”,而蔡澜的“开导”则被定性为“诱骗”“逼迫”。这种解读方式在情感上极具感染力,也符合大众对“强者欺凌弱者”的朴素想象,但它简化了历史的复杂性。
陈宝莲的悲剧,成因是复杂的,涉及她的家庭背景、个人性格、情感经历以及香港娱乐圈残酷的生存压力,甚至有产后抑郁等心理健康因素。将这一切简单地归咎于蔡澜和一部《灯草和尚》,或许并不公允,因为这抹去了她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曾经做出的选择、曾经有过的挣扎和渴望。
事实上,陈宝莲属于一个被动的、无知无觉的“时代受害者”。17岁未成年时,母亲做了决定,并代为签约。但另一方面,她又不是绝对的“受害者”。她面对媒体,坦承自己对裸露镜头的接受度,也曾对职业前景抱有明确的渴盼。
陈宝莲在拍摄《灯草和尚》时有过不安,但在蔡澜的“开导”下,选择了继续拍摄。当然,她并不完全懵懂,因为她晓得极力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,也曾尝试在事业上转型。
而蔡澜,则是一个彻头彻尾只追求利益的电影投资人。他的世界观是务实的、商业的,甚至可以说是冷酷的。他将电影视为“玩具”和“生意”,将说服演员、完成拍摄视为天职。他的“开导”无疑带有功利目的,是为了让电影项目顺利推进。
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,将他的行为定义为“逼迫”,缺乏事实支撑。当年的报道,更倾向于将其描述为一种在特定行业规则下的、带有引导和说服性质的职场互动。
不过,蔡澜生前助理杨翱极力撇清与《灯草和尚》“没有关系”,则属于“为逝者讳”,这也大可不必。在该片的制作过程里,作为投资人:蔡澜当然是毫无疑问的主导者。
才子也好,色鬼也罢,要正视一个人的多面性。
我们无权去裁决蔡澜的道德品格——虽然不喜欢他的很多面向——他的不少言论,在今天的价值观看来,无疑是“厌女”和充满争议的;他出资拍摄了未满18岁陈宝莲的裸露电影,赚得盆满钵满,道德上确实也是有问题的。
但是,我们无法将复杂的人生悲剧,简化为单一的、脸谱化的加害与受害的故事。这或许不能带来真正的正义,反而让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远。
撰稿 | Jana
策划 | 文娱春秋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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